
掘金昨日在主場擊退快船,比賽中,裁判在哈達威投出三不沾出界之后,發起錄像回看,補吹了快船一個三分犯規,哈達威獲得三罰。裁判的這次吹罰引起了巨大爭議。
我們先來還原一下當時的場景:
哈達威投籃,落地踩到喬丹·米勒的腳,裁判表示要看回放,泰倫·盧暴怒:“你沒吹犯規怎么能看回放?”

但是裁判執意要看,隨后對現場的麥克風宣布了決定:“我們要看看是否有惡意動作(裁判原話,沒有其他解釋)。”

看完回放之后,主裁判對麥克風解釋:“看過回放之后,我們在白隊22號(米勒)身上有個犯規,哈達威將罰三個球(裁判原話,沒有其他解釋)。”

盧:苦酒入喉心作痛
根據NBA最新的規則,裁判一共有14個主動發起錄像回看的理由、回放中心一共有2個主動發起錄像回看的理由,雙方合計16個,但是表哥翻閱了這16個理由,沒能找到任何一個理由能夠適用于昨日的比賽情景……
規則中跟昨日情景相似的條款,都是要求裁判要先吹出來普通犯規,才能去看是否惡意!——即泰倫·盧對裁判的抱怨是符合規則的!
跟昨日情景最適合的是2024年出臺的新規“挑戰漏判”——球隊通過出界球來挑戰出界球附近的犯規漏吹。
但是,昨日掘金并沒有申請挑戰,因此這條規則也不適用。
因此,除非NBA規則有什么隱藏條款,否則這個球百分百是裁判的錯誤!
附規則原文:
第一部分 即時回放觸發情形
一、 賽場裁判觸發即時回放的情形
1、任意節比賽結束、計時鐘歸 0(0:00)時命中的投籃。
注:若發界外球、罰球嘗試或跳球開始時,比賽計時鐘剩余 0.2 秒或 0.1 秒,上述情形中命中的有效投籃不啟用即時回放復核。此種情況下,裁判將依據《規則注釋》第二部分(L)的相關準則判定該次投籃是否有效。
2、任意節比賽結束、計時鐘歸 0(0:00)時吹罰的犯規。
3、比賽任意時刻,裁判無法合理判定所吹罰的個人犯規是否符合惡意犯規的判定標準。
4、賽場發生沖突事件。(本即時回放規則中,沖突事件特指以下情形:①兩名及以上球員發生斗毆,或產生非籃球常規動作的敵意身體接觸,且該接觸未自行平息、亦未在裁判或球員介入后立即平息;②球員、教練、訓練師或球隊替補席其他人員,對對方球員、裁判、教練、訓練師、替補席人員或觀眾實施敵意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揮拳、肘擊、踢踹、擊打頭部、推搡或拋擲物品。)
5、某次進攻回合結束時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且裁判可合理確認該回合中比賽計時鐘發生故障:①任意節比賽計時鐘歸 0(0:00);②裁判判定任意節的實際比賽時間大概率已結束。
6、比賽任意時刻,裁判無法合理判定下述內容,且回放中心裁判未按下文第一部分(二)第 1 條的規定觸發即時回放復核的:①命中的投籃應正確記為 2 分球還是 3 分球;②吹罰投籃犯規時,進攻球員當時嘗試的是 2 分投籃還是 3 分投籃。
7、比賽任意時刻,裁判無法合理判定下述內容,且回放中心裁判未按下文第一部分(二)第 2 條的規定觸發即時回放復核的:①命中的投籃是否在 24 秒進攻計時鐘到期前出手;②所吹罰的犯規是否在 24 秒進攻計時鐘到期前發生。
8、比賽任意時刻,裁判無法合理判定所吹罰的個人犯規是否符合快攻路徑犯規的判定標準。
9、裁判無法合理判定,所吹罰的犯規應由哪名球員執行罰球。
10、第四節最后兩分鐘及任意加時賽最后兩分鐘,裁判無法合理判定籃球是否觸碰籃筐,進而無法確定是否需要調整 24 秒進攻計時鐘或比賽計時鐘。
11、第四節最后兩分鐘及任意加時賽最后兩分鐘,裁判已判定封蓋 / 帶球撞人判罰中存在非法接觸,但無法合理判定該防守球員當時處于合理沖撞區內側還是外側。
12、第四節最后兩分鐘及任意加時賽最后兩分鐘,裁判無法合理判定所吹罰的干擾球或籃筐干擾違例是否準確。
13、裁判無法合理判定下述內容:①防守球員的無球犯規,是否發生在進攻球員完成有效投籃且其投籃動作開始之前;②防守犯規是否發生在發界外球的球出手之前;③若為雙方無球犯規或進攻球員的無球犯規,該犯規是否發生在有效投籃的球出手之前。
14、球處于活球狀態時,裁判無法合理判定某支球隊在場上的球員人數是否合規。
二、 回放中心裁判直接觸發即時回放的情形
1、常規賽前 46 分鐘及任意加時賽前 3 分鐘,回放中心裁判無法合理判定①命中的投籃應正確記為 2 分球還是 3 分球;或比賽任意時刻,回放中心裁判對吹罰投籃犯規時進攻球員當時嘗試的是 2 分投籃還是 3 分投籃,無法合理判定。
注:若回放中心裁判未按上述第一部分(二)第 1 條的規定觸發即時回放,賽場裁判仍有權在下文第二部分(六)第 1 條規定的時間限制內,獨立觸發即時回放(參見第一部分(一)第 6 條)。
2、常規賽前 46 分鐘及任意加時賽前 3 分鐘,回放中心裁判無法合理判定命中的投籃是否在 24 秒進攻計時鐘到期前出手。